行业动态

企业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导言

商标,从本质上讲

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一个企业最具持续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是每个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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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

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行为,《商标法》和《刑法》分别从民事和刑事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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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个罪名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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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和《刑法》中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内容看似相近,但《刑法》在构成条件上要求更为严格,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即“双同原则”),并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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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的第一步——依法注册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全面保护。因此,企业保护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就是能够及时依法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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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功后,应当依法使用

企业申请的商标在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公告无异议后,即获得了核准注册。

获得注册商标的企业,在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


诚实信用,注重商品质量

不要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标识等注册事项

合法许可使用,许可方需要及时备案、被许可方商品需标注被许可使用人的名称、产地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明示、广告、展览等

防止注册商标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即防止商标淡化

防止商标成为其他企业的字号

贴牌加工,向委托方索要商标合法证明文件

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保护商标标识(图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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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止商标权纠纷

企业一旦陷入商标权纠纷,将可能面临旷日持久的诉讼,因此,必须要未雨绸缪的注意防止商标权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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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关注同行商标使用情况

避免将同行业他人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标、字号、域名、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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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商标注册公示情况

避免与同行业者相同或近似,不仅要关注业已存在的商标,也要了解已处公示期、尚未正式获得权利的商标,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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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三年内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所谓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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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商标应及时向海关备案

我国法律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出口,相关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自身商标权时,权利备案是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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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商标纠纷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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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存在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这是在涉嫌侵权商标尚未取得注册证时的救济渠道,可在侵权商标尚未对权利人造成危害时及时制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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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成注册的商标认为存在侵权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应当注意的是,该权利仅限于侵权商标注册日起五年内,超过五年后即使当初确属侵权商标,原有权利人的无效请求也将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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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权利人根据侵权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和刑事报案等途径进行救济。

如果企业选择刑事报案,需积极配合公检法等机关调取证据、鉴别涉案赃物真假,及时有效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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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租下房屋作为制假、售假据点,并从辽宁等地购买人参、人参粉等原材料,委托他人生产假冒“神象”、“童涵春堂”等注册商标的防伪标签、外包装等包材,在窝点内自行灌装和包装,后对外销售。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邵某某销售假冒“神象”、“童涵春堂”品牌商品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保健品领域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本案涉及的“童涵春堂”和“神象”是中国著名的保健品品牌,被害单位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假冒产品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完整的商标注册材料,并对涉案假冒保健品进行了真假鉴定,在协助公安机关顺利办结案件的同时,有效保护了自己的品牌。

来源:上海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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