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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交平台使用网上下载的图片侵权吗?

导读

传统印象中的“媒体”高冷、复杂而又遥不可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内有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外有Facebook、Twitter等等,“媒体”好似“旧时王谢堂前燕”,一夜之间飞入了“寻常百姓家”。

人人皆由“旁观者”变为“当事人”,在自己的自媒体阵地上“冲锋陷阵”,想写就写,想说就说,好不快活!有事没事发发微博、朋友圈似乎成为了我们的日常,也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注册了微信公众号,或为宣传、或为社交、或仅仅为记录自己的心情和生活……一段简单的文字、一篇或诙谐或专业的文章,随手从百度上搜索几幅图片作为配图,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然而其中暗藏着极大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网上可下载的图片都享有著作权吗


欲知网络图片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需先理清图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产品设计图等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著作权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由此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我们可以从网络上下载的图片仍处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内。

只要下载使用了就一定侵权吗?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判断标准为“依照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即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受控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就侵犯了著作权。


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不经许可的使用都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使用;教学与科研的使用;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引用等12项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这12种情形下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属于商用,那么使用网上直接下载的图片一般来说就不用担心侵权的问题了。

微博、朋友圈、微信公众号……

是不是就可以放心使用了?


非也!首先对于微信公众号,目前的裁判观点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他人的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属于侵权行为,其原因在于即便微信公众号没有直接通过使用这些图片来盈利,但客观上这些图片的使用有助于增加文章的阅读量和用户数,潜在的也增加了该公众号进行商业化盈利的机会,因此一般情况下认定为侵权行为。


对于微博、朋友圈、论坛等来说,是否侵权需要首先判定其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如前段时间林志颖因在微博晒“P图”被判赔34.5万的案件中,因林志颖属于公众人物,其微博用于个人宣传,以提升其个人形象及曝光度,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接下来下文将以该案为例具体分析。


判赔34.5万的前因后果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将摄影作品《中华男儿》中第三名战士的头像PS成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配文“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发布在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中,获大量转发、点赞和评论,并获多家媒体报道。


上述摄影作品由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完成,该作品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随后,朱庆福将林志颖及微梦公司诉至法院。


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林志颖的法律责任

首先,涉案作品多次荣获摄影类奖项,多次入选知名影展,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朱庆福为福建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曾被评为厦门市特区建设“青年突击手”。可证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朱庆福。


其次,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且对原作进行了P图修改及裁剪,且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因此,上述行为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另外,由于涉案作品涉及军旅题材,主要表达了民族精神及军人气节,林志颖将其修改娱乐化,阅读、评论及转发量巨大,且其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进一步扩大了其不良影响。综合以上因素使得单幅摄影作品获得如此高的赔偿。



微梦公司的法律责任


首先微梦公司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无监控的义务”且适用“避风港制度”(通知移除规则)。因此,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存储、定位的网络内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在本案诉讼前,朱庆福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即将涉案微博删除,已履行其法律义务,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对朱庆福起诉新浪微博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为企业、产品等进行宣传最好使用原创或者经许可的图片作品;若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应采取一些风险规避措施,如注明来源;声明若侵权,作者可联系许可授权等。


2、使用明星照片等作品时还需考虑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3、作为网络图片的使用者,若收到起诉或投诉等,也不必过于慌张,先确定对方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以防非法分子恶意起诉勒索。


4、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相关通知或起诉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履行自身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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