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措施的意见
鄂政函〔2020〕9号
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优势,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推动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在湖北自贸试验区试行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高校院所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让渡科技成果所有权。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公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含个人和团队,下同)事前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明确各自权属比例、成果处置方式和转化期限,以调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双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双方未签订事前书面协议或未就科技成果转化期限进行书面约定,职务科技成果自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签订正式转化协议的,成果完成人可以向高校院所申请无偿让渡该成果100%所有权,高校院所应予支持。
二、促进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向服务企业创新一线流动。在不侵害其所在单位合法权益和不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到国有、民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兼职。科研人员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备,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纳入原单位相关工作业绩考核;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科技成果,在参与原单位职称评审和绩效评价时,原单位应予以无差别采纳。
三、激励高校院所领导人员带头转化科技成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含正职),确属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取货币、股权、期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其中,领导干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在备注中予以详细说明,且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在任职期间不得对上述股权、期权或出资比例奖励进行交易。
四、保障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获取合法报酬。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所取得的合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企业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出资比例奖励等),不受原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五、设立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专项基金。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省级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科技创新股权激励专项基金,基金规模应当满足当地实际需求。符合所在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质押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方式,向当地专项基金申请一定数额和期限的无息或低息借款,用于科技型企业股权认购。质押借款不良率未超过当地专项基金总规模金额3个百分点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于在不良质押借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勤勉尽责、无主观故意过错的经办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六、对重点企业高端人才给予专项奖励。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每年核定一批重点企业,对于在这些企业中实际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国际投资贸易、金融资本服务、跨境服务等领域工作,连续工作不少于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该企业税前年工资性收入不低于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的高端人才,企业可以推荐其申请以省政府名义发放的高端人才奖励。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奖励标准上限内,核定本辖区具体奖励标准并负责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由省自贸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奖励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范围内试行3年,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区域范围以外科研人员在湖北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以及上述区域范围以外的科技成果在湖北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转化和应用,适用以上全部政策措施。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